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基本编码:373011002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8XQ2373011002001
本事项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政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4 | |
服务对象类型 | 社会组织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社会事务窗口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3楼B5窗口) - B5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募捐方案备案网上填报,予以备案。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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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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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依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发文字号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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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依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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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备案 | 予以备案 | 0.5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通过备案 |
审查 | 审查募捐方案备案 | 1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审查通过 |
受理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 | 0.5 | 符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受理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备案表可从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或直接在办理系统网上填报即可 | 必要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空白表格) (1).doc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示例样表).docx | - | 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
常见问题
问 : 受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1.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3.开通“慈善中国”网上系统账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