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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汇缴

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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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704601001

实施编码:12371000494432304c3372017046010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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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版本 12418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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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5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1楼任一综合窗口 - 任一综合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回单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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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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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款: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款: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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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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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负责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0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核通过的,办理汇缴确认手续,并告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收到单位汇缴款项后,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受理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 0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220室

电话:0631-5897008

行政诉讼

部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22号

电话:0631-5812368

受理条件

汇缴时间、月缴存额等符合相关规定; ^缴存人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非必要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doc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示例范本).doc - 材料齐全,填写真实有效 -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docx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示例范本).docx - 1、材料齐全;2、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材料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

常见问题

  • 1

    问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要纳税吗?

    回答: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631-12329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5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1楼任一综合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631-5323803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56号农商银行12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科1206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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