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
基本编码:000120364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000120364002
本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受理部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34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宋怡然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7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B02 |
审批结果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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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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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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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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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1.初审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 3 | 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 |
审查 | 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分管领导根据办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上报农业农村部。 | 3 | 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 |
转报 | 审查通过的,将材料寄送农业农村部 | 1 | 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必要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doc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示例样表.jpg |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居民户口簿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非必要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示例样表.jpg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示例样表.jpg |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 - |
船舶所有人营业执照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营业执照 |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非必要 | 船舶所有人营业执照.jpg | 船舶所有人营业执照.jpg |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 -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必要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示例样表.png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示例样表.png |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必要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示例样表.jpg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示例样表.jpg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必要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示例样表.png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示例样表.png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
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示例样表.jpg | 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示例样表.jpg | 真实有效 | 真实有效 | - |
常见问题
问 : 捕捞辅助船有何要求?
回答: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问 : 捕捞许可证过期如何办理?
回答:因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导致捕捞许可证被注销,船舶所有人仍需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需按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处理。渔船整改处理后,船舶所有人须按渔船更新改造要求重新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问 : 捕捞许可证丢失如何办理?
回答: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